| 详细内容 |
 |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命名 |
|
 |
| |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命名
1、对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达到应有分值并公示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在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对有疑义的,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和考核。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对需要由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推荐上报。
4、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名决定,在有关省级报刊上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