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内容 |
 |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流程 |
|
 |
| |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流程 1、申报。
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2、推荐。
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受理与初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
对初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4、信用评价与考核。
信用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 |
|
|
|